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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会计离职是否可以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近日,成都读者王某来电询问:我有上岗会计证,从2008年开始在一家小单位做兼职会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工作内容、时间和报酬,一般工作时间为一月3至5个工作日,具体工作时间不确定,基本上是自己安排,报酬每月800至1000元。在工作期间,今年3月我又在另一家单位同时做兼职会计,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及报酬与第一家单位差不多。第一家单位知道这种情况后,即单方面终止了与我的劳动关系。请问:1、第一家单位以我在两个单位做兼职会计为理由解聘我,是否合法?2、第一家单位还有两个月的工资没支付给我,我是否可通过劳动仲裁方式要回我的工资?3、我在这家单位做兼职会计3年时间,是否可以找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王某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1、第一家单位以你在两个单位做兼职会计为理由解聘你不合法。你与这两家单位是一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的规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你在两家单位上班,并且在每家单位一个月总共工作时间只有几天时间,你与这两家单位的劳动关系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协议可以是口头协议。   2、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方式要回自己的工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用工形式,那么就要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约束。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你不能向该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你与这第一家单位是一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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